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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有哪些?想必你也很好奇吧,快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河北出台户籍新政引发关注,5月16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发布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对如何加速破除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拓宽落户通道等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十三五”期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以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在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京冀交界地区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下的城镇(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进城落户农民子女教育享同等待遇

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引导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各市、县(市)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

延伸阅读:河北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目前只有在单位参加工作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才可以补缴其2011年6月30日以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的费款。

一具体补缴范围

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2.因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后结果处理

按照上述1、2、3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者经个人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储存额。

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上述1、2、3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即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其他规定

用人单位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清欠补费原则,依欠费时间顺序,先欠费年份先补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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