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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社保个人查询,2017年杭州市富阳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公布,赶紧进入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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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社保个人查询

2017年杭州市富阳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富阳市实施细则》(富政[2013]3号)、区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纪要([2015]10号)及区政府办关于我区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请示批复精神,现将富阳区2017年度城居医保参保事项公布如下:

参保对象和范围

(一)本区户籍

1.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本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

2.18周岁以上,未参加本地职工医保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新出生婴儿、新复员军人、毕业回乡学生、婚嫁迁入、归正人员等可自出生、复员、毕业、婚嫁、归正之日(以有效证明为准)起3个月内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非本区户籍

在本区中小学校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区职工医保且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的中小学生,以及在本区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区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3年的学龄前儿童。

(三)收养人员

由富阳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或由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集中管理的人员(统称收养人员)。

筹资事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财政给予补贴用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重大疾病补充保险资金。

(一)筹资标准

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包括5元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费、5元特殊药品大病保险资金和5元商业保险远程会诊费),区级财政补助700元。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二)筹资时间

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

(三)筹资方式

1.各乡镇(街道)负责所辖行政村(社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收缴工作;中途不退保,停止缴费即视为自行退出对应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符合条件的新出生婴儿、新复员军人、毕业回乡学生、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应缴纳当年全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部分参保费用,该费用由乡镇(街道)在收缴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一并上缴。

3.收养人员由集中管理单位统一申报办理。

4.免缴范围:

“五保户”、“低保户”、城乡困难户”、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在乡1-6级伤残军人)”、“低收入农户”的个人缴纳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持证残疾人的个人缴纳资金在区残联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参(续)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持下列有效证件办理参(续)保手续。

(一)首次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照一张。

(二)办理续保手续的人员,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或身份证、《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证历本》)。

(三)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在办理参(续)保手续时,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免缴证件或证明(含原件和复印件)。

(四)18周岁以上但仍在本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富阳区户籍学生,和符合条件的非富阳区户籍少年儿童,须提供学生证(或学校的学籍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暂)住证明,到居(暂)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所辖行政村(社区)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续)保手续。

(五)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每年参(续)保期内至经办地点办理参(续)保资格审核手续。

待遇享受

(一)享受期限

1.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一年。

2.符合参保条件并在出生、复员、毕业、婚嫁、归正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自出生、复员、毕业、婚嫁、归正之日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3.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办理相关证件或证明登记手续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4.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人员——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续)保缴费手续,并自缴费当月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二)享受标准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住院医疗费用

普通门诊医疗费

注: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约转诊的,起付线下降300元。

普通门诊诊查费和一般诊疗费

实行公立医院改革的本区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和一般诊疗费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县级公立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社区卫生服务站5元/人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报销比例为60%,县级公立医院门诊诊查费报销比例为50%。

其它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孕产妇门诊检查、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除外)。

2.因大规模爆发性传染病或受大规模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的医疗费,由区政府研究解决。

规定病种

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艾滋病、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重大疾病补充保险和特殊药品大病保险

(一)资金组成

1.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建立城乡居民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城乡居民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区财政补助10元/每年、每人;另一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中支出5元/每年、每人。

2.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建立特殊药品大病保险资金。特殊药品大病保险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区财政补助10元/每年、每人;另一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中支出5元/每年、每人。

(二)相关待遇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重大疾病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仍按城居医保政策给予补助,上不封顶。

2.格列卫、力比泰、易瑞沙、里葆多、爱必妥、晴唯可、ATG-FreseniusS、赫赛汀、诺其、美罗华、类克、福斯利诺、泰欣生、索马杜林、复泰奥、思而赞、科望、利鲁唑等18中特殊药品列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

注:大病保险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后,应由个人承担的特殊药品费用不列入医疗困难救助范围。

远程会诊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如遇疑难杂症需要富阳以外专家进行会诊的,可免费享受远程专家会诊。在富阳区第一医院设立远程会诊中心,富阳区内就诊的参保病人,可在富阳区域内的医院享受来自省市乃至全国知名专家跨医院、跨地域的医疗会诊。自起,参保人员可以按照程序申请三级医院专家的会诊,得到妥善、有效的应急处置和指导。

健康体检

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健康体检专项资金,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免费健康体检,具体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标准为:60周年以上老年人每年一次,体检标准70元;60周岁以下成年人两年一次,体检标准70元;0-6岁儿童和中小学生每年一次,体检标准15元。

就医程序

参保人员的就医凭证包括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和证历本。

(一)一般程序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主动出示就医凭证,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当场刷卡报销。

2.患有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规定病种证历本》、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在本区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用于治疗规定病种的相关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进行门诊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在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同时,可选择一家富阳区门诊透析特约定点医疗机构,并可根据本人需要每3个月调整一次,透析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结算。

4.参保人员办理上一结算年度医疗费报销手续的,应在次年年底前,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或身份证)、就医凭证、相关登记表、医疗费原始发票、医疗费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就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办理,其中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或身份证)。

(二)特殊程序

1.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可在出院后至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2.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在当地住院的,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医疗费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汇总明细账单原件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其属医保开支范围内的全部医疗费,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给予报销。

3.参保人员因患疑难疾症,经本区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后无法确诊,或确诊后无治疗条件的,可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外住院诊治建议,并经该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备案后,可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

4.患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出国(出境)期间,需携带药品持续治疗的,可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证历本、签证原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出国、出境带药备案单》至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可配取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用于治疗慢性疾病的药量。

5.符合基本医疗康复治疗和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持康复定点医疗机构或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出具的《富阳区医疗康复申请表》或《富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医保支付范围

(一)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费。

2.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物价部门核价后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性自制制剂,须报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医保开支范围。

3.因病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先由个人承担一定比例费用后,再纳入医保开支范围。

4.因病确需使用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抗肿瘤放疗或化疗辅助用药、限定支付有疗程和品种数量规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事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不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

(1)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报销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以外的。

(2)在境外就医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5)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6)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2.参保人员不得强行要求住院或拒绝住院。不符合住院条件而强行要求住院的,其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符合出院条件而拒绝出院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单后停止记账,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

3.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已赔付的医疗费部分,在医保结算时应予以扣除。

医保险种转换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在连续参保的情况下按规定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险种。因在单位就业,以及停保后超过3个月变更险种的,不视作险种转换。险种转换后,原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已享受的医保待遇不予清算。

(二)险种转换类型包括高待遇险种转低待遇险种(以下简称高转低),和低待遇险种转高待遇险种(以下简称低转高)两种。高转低是指职工医保转城居医保,低转高是指城居医保转职工医保。

由高转低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低待遇险种的医保待遇;由低转高的,须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高待遇险种的医保待遇,等待期内仍按低待遇险种的基金支付标准享受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转为参加城居医保后,3个月内要求再次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可补缴此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并从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转换险种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费用时,统筹基金列支渠道按享受待遇所对应险种的规定执行。

(四)转换险种的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应承担的门诊起付标准额度,从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后险种的标准确定,已承担的起付标准额度超过变更后标准的,不予清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变更医保险种的,其门诊起付标准按首次变更险种时核定的起付标准额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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