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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困难资助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等按照山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报到前可持有关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报到后向学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减免、缓交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综合资助平台,提供奖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经济资助,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并提出申请的学生能获得不同方式的资助,以助其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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