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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工伤保险支付标准出台了,根据北京市关于医事服务费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我们可以了解详细内容!

北京市关于医事服务费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7〕6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医药分开改革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为贯彻落实本市医药分开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二、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部位和职业病发生的医事服务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

(一)支付三级工伤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50元,副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60元,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80元,知名专家医事服务费100元。

(二)支付二级工伤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30元,副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50元,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70元,知名专家医事服务费90元。

(三)支付一级及以下工伤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副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40元,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60元,知名专家医事服务费80元。

(四)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工伤医疗机构急诊医事服务费70元、50元、40元。

(五)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工伤医疗机构住院医事服务费100元、60元、50元。

三、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伤保险医事服务费有关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管,规范工伤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严格工伤医疗费用审核,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利益。

四、各工伤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工伤保险医事服务费有关政策,自觉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7年4月8日起执行。凡此前文件相关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2日

工伤保险享受哪些待遇

一、意外伤害险能代替工伤保险吗

一方面,工伤保险不能替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统一管理,不具有赢利性质。《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仅仅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特别福利,公司无权以已经为你们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自行免除办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义务。

另一方面,发生工伤,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在国家的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即我国虽不排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甚至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但其只能是一种补充。如果用人单位只为员工参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客观上仍属于未办理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享受哪些待遇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级伤残级别分别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基本工资作为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级伤残等级分别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基本工资。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级伤残分别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基本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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