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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

1.约辽省省直或中央驻辽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请将毕业生的《全国毕业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报到证》)直接签发至接收单位,档案和户口关系按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统称《就业协议书》)要求转寄。

2.签约辽宁省各市属单位的高校毕业生,须凭各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出具的接收意见,将毕业生《报到证》签发至各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在括号内标明单位名称,档案和户口关系按照就业协议要求转寄。

3.省外高校在辽宁省招收的定向或单位代培生,请按入学前的招生计划,将毕业生《报到证》签发至定向或委培单位,档案和户口关系随转。

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辽宁生源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报到证》签发至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或生源地各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毕业生派至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范类毕业生派至地级市教育局),绥中县和昌图县为辽宁省直管县可直接派遣,档案随转。

《报到证》签发至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的毕业生,可将《户口迁移证》迁往至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开至“辽宁省直属机关工委组织部”。

三、毕业生报到手续的办理

1.对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的高校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2.《报到证》签发至接收单位或各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生,持《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毕业证、身份证到相关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3.《报到证》签发至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的毕业生,请携带以下材料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办理报到手续(可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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