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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查询个人社保缴费

延伸阅读:临海市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解决海洋捕捞渔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6〕65号)、《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台人社发〔2016〕140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做好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是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对补齐民生短板、改善渔民生活、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解决渔民养老保障问题,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要依法依规。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在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解决渔民养老保障问题。二要分类解决。区别对待传统、非传统海洋捕捞渔民,整合用足现有政策资源,并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解决。三要统筹兼顾。根据我市养老保障体系现状,合理把握不同制度、不同参保群体的总体平衡。

二、养老保障办法

(一)传统海洋捕捞渔民。

传统海洋捕捞渔民是指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市沿海各渔业社(队)体制改革前具有我市渔业户籍(含随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转为“农业户口”、“其他户口”的原渔业户籍渔民)、吃国家返销粮(含吃国家统销粮)、无承包农村土地、实际依靠海洋捕捞作为谋生手段的渔民。

本意见下发时,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或尚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可参照我市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行政村村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办法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参保人缴纳),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可选择衔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办理时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传统海洋捕捞渔民。

非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属用人单位雇用的渔民,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属自谋职业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渔民,可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办理流程

1.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可向原所在渔业社(队)提出申请,填写《临海市传统海洋捕捞渔民身份审定表》(附件1),提供由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原渔业户籍的有效依据、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并经户籍所在村确认无承包农村土地。

2.户籍所在村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上报所在镇(街道)审核。

3.镇(街道)对上报人员逐一审核,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予以第二次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4.市海洋与渔业局对上报人员身份予以复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市人力社保局。

5.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持审核完毕的《临海市传统海洋捕捞渔民身份审定表》,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手续并缴费。

四、工作要求

市海洋与渔业、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联动机制,严格核准程序,细化衔接环节,加强管理与服务。市海洋和渔业局负责政策宣传解释、牵头做好传统海洋捕捞渔民身份的界定等工作;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档案局协助做好相关身份界定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政策宣传解释、参保经办和待遇发放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资金的监管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的待遇发放到位;各镇(街道)、村(社区)、渔业社(队)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做好政策宣传解释、身份界定、公示等工作。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符合条件的我市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原则上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办理身份确认及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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