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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

篇一:中小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教师承接和参与科研项目,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促进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及服务社会能力的提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学研究倡导科学、民主、效率、公平的风尚,鼓励团结协作和资源共享,树立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和高尚的学术道德。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 科研管理实行学院、系(部、处、室、中心)和项目负责人分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研处是学院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编制学院年度科研计划,组织项目的申报与推荐、立项,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合同(协议)等的编制和签订工作,管理科研经费,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组织项目结题和申报评奖等工作。

学院财务、审计、人事、资产、档案、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协同管理。

第五条各系(部、处、室、中心)负责组织、审查本部门的申报材料,对申请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评价,并协助做好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科研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申报、执行、经费使用及结题、鉴定、验收、评奖等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项目组成员应分工明确,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科研项目管理

第七条 科研计划的编制

编制科研计划要以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和学院中长期规划为指导,根据国内外科学发展趋势和我院专业优势,以教学研究、应用研究、发展研究为主,支持软科学课题。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主要来源

1.国家、省、市科技、教育等部门(基金)下达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经费来源性质为国家或地方财政资金的项目属于“纵向项目”。

2.有关单位、企业委托或协作进行,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项目属于“横向项目”。

3.学院科研计划资助的“院内计划项目”。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的选题应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具有明确的应用前景,对促进人才培养、提升办学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有重要作用。

2.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目标明确、具体,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路线先进,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

3.具有良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在研究期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4.具有稳定的研究队伍,项目组人员组成结构合理;具有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仪器设备条件。

5.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必要的资金自筹能力。

二、项目申报者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是学院在职在编职工,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能独立主持开展研究工作。

2.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具备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和时间。

3.团结同志,具有合作精神和协调能力。

4.学风端正,工作勤奋,具有创新和奉献精神。

5.原承担的同一来源项目已经结题。

6.项目来源部门对项目申报者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三、项目的申报程序

1.科研处根据各计划渠道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全院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和项目申请指南,明确项目申报完成日期。

2.项目申请人必须按指定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报告等有关申请材料,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送交科研处。

3.各类纵向项目的申请,由科研处统一汇总,教学评估与学术评价委员会论证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后上报。

4.对横向项目(需学院配套经费)和院内计划项目,科研处接到《科研项目申请书》后,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并根据评议意见,报学院领导审定。

5.科研管理人员、评议人员对研究项目负有保密义务。

6.鼓励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科研项目,本院教职工参与外单位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不需学院配套经费),须向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项目计划的实施与检查

1.科研处根据项目来源部门的立项批准通知或学院审定意见,及时公布立项项目。

通过学院向项目来源部门申报,但未被项目来源部门批准的项目可以申报院内计划项目。院内计划项目可以申报更高层级项目计划。

2.纵向项目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计划任务书或获得项目来源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组要严格按照项目来源部门制订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立项的合同书、计划任务书或项目来源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由科研处存档。

3.横向项目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实施细则内容,填写统一文本合同。合同内容应切实保障学院、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合同填写完毕,由所在部门初审,送科研处审查,由学院签章后方可生效。未经科研处审查签章(备案)的合同项目不纳入学院项目管理。

4.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名称、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起止时间、承担单位、主要参加人员、协作单位等均不得任意更改。如确有更改必要,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出具书面申请,经本部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项目来源部门批准。变更项目负责人,须由原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送交变更项目负责人意见,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项目来源部门批准。

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必须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由科研处主持做好研究工作(进度、成果、经费、仪器设备等)的移交手续。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不准将剩余项目经费带出学院。

5.项目组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任务,按期进行结题、鉴定、验收。

对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更改或终止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本部门和科研处送交项目更改或撤销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实施小结,由科研处上报项目来源部门批准。对允许中止的项目,按项目来源部门要求退还经费。

6.项目负责人由于严重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失败的,应退还剩余经费,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科研项目;学院应向项目来源部门写出情况说明,退还剩余经费。

7.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要指定专人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档管理,不得散失,结题后向科研处移交。

8. 加强学院对科研项目的监督检查。科研处将依照项目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内容要求,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发现和协调解决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学院每年至少检查1次,由科研处组织。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的主要形式包括实物产品、论文、调研报告、书籍、电脑软件、专利、人才培养行动方案、策划方案、评价模型、概念化产品等。

第十二条 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项目结题与验收工作由科研处、项目来源部门或项目委托方主持。科研处根据项目来源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聘请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结题、验收或鉴定意见。

1.参加结题验收的科研成果范围

⑴列入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科研发展计划的纵向科研项目;

⑵有重大影响及明显技术创新的横向课题。

2.已获专利权或企业已推广使用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不再申请结题验收(项目来源部门、项目委托企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结题验收申请。

4.科研成果的结题验收形式

结题验收可分为检测结题验收、会议结题验收和函审结题验收,三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⑴检测结题验收: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并出具成果水平的评价结论,由主管部门核发结题验收(或鉴定)证书;

⑵会议结题验收: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观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应采用会议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形成结题验收意见,填入结题验收意见书;

⑶函审结题验收:不需要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研究成果,采用函审的形式进行结题验收。

5.采用会议结题验收时,由组织或主持结题验收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11人组成结题验收委员会。结题验收结论必须由3/4以上到会专家通过。

6.采用函审结题验收时,由组织或主持结题验收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9人组成函审组,提出意见专家不少于应聘专家的4/5,结题验收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3/4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函审结束后由科研处在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组织复议。

7.结题验收委员会人员数量不得低于5人,且为奇数。

选聘参加结题验收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⑵对被结题验收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⑶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结题验收专家:

⑴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⑵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⑶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⑷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事业单位的党政管理人员。

8.需要结题验收的科研成果,项目组应提前3周将准备好的申请结题验收材料交科研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学研究成果结题验收申请书》,由科研处组织结题验收或负责向项目来源部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9.纳入结题验收范围的科研成果申请结题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完成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

⑵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之间名次排列不存在异议;

⑶技术资料齐全。

10.申请结题验收时,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⑴合同协议书或计划任务书;

⑵研究工作报告;

⑶设计与工艺图表;

⑷用户使用报告;

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⑹起草的结题验收大纲;

⑺研究技术报告;

⑻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指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⑼特殊要求的科研成果应附有环保部门的环保证明、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测试报告和质量标准等。

其中⑴-⑹为必备材料。

11.项目结题验收完毕后,项目组须及时向科研处移交完整的研究档案资料。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申请书、合同书、结题申请书,项目成果目录及成果原件,成果结题验收材料、推广应用材料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12.我院作为协作单位参加结题验收的科研成果,结题验收后应向学院科研处提供一整套结题验收材料备案。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与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依据合同内容执行。院内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威海职业学院威海市技术学院所有。

第十四条 学院科研处负责科研成果的编号、登记、材料归档工作。

未经学院科研处登记备案的科研成果,在办理成果报奖、工作考核和职称晋升评定等工作时不予受理和认定。

第四章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的申报与使用应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

第十六条 凡以学院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院指定的账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科研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的监督、检查。项目组可按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到科研处、财务处办理项目立项提成手续。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项目组提取15%的业务管理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

第十八条对于纵向有经费科研项目,学院安排20%-50%的配套经费。对于纵向无经费科研项目,学院给予3000-20000元的经费支持。

对于横向科研项目,学院安排30%-50%的配套经费。

配套经费不纳入提成基数,只用于项目必需的支出。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1.科研经费要严格用于指定用途。具体支出范围为:

(1)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2)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租赁使用本单位或外单位设备的损耗费;

(3)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4)信息费。指计算机录入、软件设计及有关测试、计算、分析、文献检索查新、资料查询等费用;

(5)调研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和学术交流活动所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

(6)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7)图书资料费。指为项目研究所购买的图书资料以及档案、文献、稿件查阅、打印、复印、翻译等费用;

(8)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工作开支的费用;

(9)成果结题验收费。指项目完成后进行成果结题验收发生的费用;

(10)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开发人员、学生的劳务津贴,非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支出等。

纵向项目的劳务费支出按项目来源部门管理规定执行。院内计划项目,不向学院正式在编人员支付劳务费。

2.科研项目立项后,由科研处编订项目类别登记号,项目负责人凭项目类别登记号到财务处办理立户和经费使用业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需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处长、学院领导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但超支不补。

3.科研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掌握在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内,会议费、图书资料费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

按政府采购程序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设备。

4.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横向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产权均为学院所有,项目组拥有优先使用权。应先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5.不按时送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或不能按进度完成项目任务的,科研处将通知财务处暂缓或停止拨款。

6.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合格,即清理账目。对于项目结余的科研经费,学院鼓励全额作为新项目的预研与启动经费,也可进行决算。项目结余经费决算后可以按照项目组奖励基金90%、所在部门10%的比例进行分配。

7.没有开展实质性研究的被撤消的项目,科研经费全额收回。

第二十条 劳务费和招待费的管理

在保证按合同完成项目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批准支付一定比例的劳务费和招待费。院内科研项目不允许提取招待费。

1.凡因科研项目需要作如下开支的,允许项目负责人以劳务费或招待费形式支付:

⑴能达到质量好、速度快、价格低的外协劳务活动,包括:测试分析、零件加工、设备维修、图样绘制、资料翻译、文件打印等;

⑵协作单位来客招待费用;

⑶项目立项发生的支出费用。

2.劳务费的审批

申请支付劳务费须填写劳务费审批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初审后,交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3.项目负责人有责任通知劳务费获取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学院鼓励系部与企业联合建设技术(工程)研发中心。技术(工程)研发中心建设纳入学院实训实验体系建设。学院、系部根据需要可以预拨技术(工程)研发中心适当的启动经费,用技术(工程)研发中心将来的收益抵顶。

技术(工程)研发中心对外承接项目必须签订合同,约定研发内容、风险分担、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院鼓励前瞻性研究。对有较广泛的应用前景、效益明显的技术改造和推广应用价值,但暂无企业经费支持的项目,经论证可给予2000-20000元启动资助经费支持。

启动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实行分年度拨款的办法,专款专用。如项目启动后找到企业支持,或被纳入外部课题计划,应向学院返还启动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等活动为学院创造收益的,在扣除学院投入后,按如下比例分配:项目组90%,所在部门10%。

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办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院鼓励在校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在校生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院内项目或参与教师申报的项目,但必须保证学生在离校前能够完成。在校生参与教师申报的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研究内容。

学院对在校生申报或参与的研究项目,在立项时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中小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 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研发部的建设,规范研发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的进程,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 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加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生产的研发项目。

第三条 职 责

企业技术研发部负责公司产品的研发工作,新产品的研究,技术管理,以及公司的技术发展总体把握。管理公司产品整体技术的发展轨迹,以及产品的研发进度,同时对研发的成本进行控制。

一、管理权限:行使对公司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研究、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指导与监督等全过程管理权限,并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二、管理职能:负责对公司产品实行技术指导、规范工艺流程、制定技术标准、抓好技术管理、实施技术监督和协调的专职管理部门,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第四条 立项程序

一、原 则

产品研发是企业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是实现“生产一代、试制一代、研究一代和构思一代”的产品升级换代宗旨的重要阶段,它对企业产品发展方向,产品优势、开拓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能否顺利实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了加强对公司新产品开发和产品改进工作的管理,加快公司技术积累、打好技术基础、加快产品研发速度、完善指导产品研发工作,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和资源环保效益。

二、程 序

1、研发部根据公司长期发展规划,调查国内外市场和重要用户的技术现状和改进要求。为满足市场需求研发的不同于公司现已生产的产品和在公司已批量生产的某种产品基础上,在每一季度初发布提出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

2、各相关部门根据提出的任务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再通过市场评估、设备评估、生产力评估、产品检验能力评估、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市场动态及发展产品具备的技术优势,向研发部提出立项报告。

3、研发部根据公司当年生产情况组织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评议和筛选,根据其重要性和创新性分等级:

A类:在公司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再创新的项目,其实施难度大,开发创新内容较多的项目,总体技术水平达到部分国际领先水平以上。

B类: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C类:为公司改进创新项目,创新技术在公司内部具有良好的推广价值,在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公司领先水平。

4、项目产品经技术人员评议和筛选后,研发部编制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书并呈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开发。

第五条 项目管理

一、计划管理

1、年度计划的编报和审批。编报年度计划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或实施方案。

2、年度计划的实施和检查。研发部和相关部门,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经常进行监督、管理,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经费管理

1、按项目按进度拨款:公司要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将研发款项拨付到位,确保研制工作的资金流保持畅通。

2、研发经费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研发设备折旧、研发领料、差旅费等。产品试验经费由技术副总经理审查,报总经理批准。

3、产品研发经费按单项预算拨给,单列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由研发部门掌握,财务部门监督,不准挪作他用。

4、为鼓励产品研发人员的研发热情,项目完成后,公司规定的项目奖励必须全额发放到项目小组,每个成员的得奖比例由产品研发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确定。

三、物资管理 对于每一项目所需要的物资,要列入企业物资供应计划,并保证科技研发项目所需物资的充足。

四、成立小组 每一个立项的项目都要成立项目小组,并设定一名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六条 项目实施

1、新产品开发和改进产品都必须要有技术副总经理审核批准,由检测部门进行检测,产品检测并经过会签、核审、批准后才能进行样式。

2、每一项新产品和改进产品都必须经过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后方可成批生产,样试和小批试制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具有完整的试制和检测报告。

3、新产品移交生产线由公司技术副总经理主持各有关部门参加鉴定会,多方听取意见,对新产品从技术、经济上作出评价,确认项目产品没有问题后,提出是否可以移交生产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4、批准移交生产线的新产品,必须有产品技术标准、工艺规范、产品流程图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 项目检查

1、科研项目立项后,立项小组确认项目承担人和参与人,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项目跟踪检查内容:

(1)项目进展情况;

(2)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是否按规定领导和参加研究工作;

(3)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其他规定。

3、项目负责人应保存项目资料特别是原始资料,记载从项目申请、立项、研究到结项全过程重要情况,收藏有关文字、配方和经费开支等材料。

4、在项目执行情况的同时,项目小组要经常检查落实科技计划实施情况,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在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尽可能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条件。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和结题

1、项目研究应在完成后对其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根据项目立项报告内项目完成时间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把项目最终成果上报总经理办公室。

2、科技开发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由项目小组向研发部提出申请鉴定或评审验收申请。符合鉴定或评审验收条件的,由研发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或评审。

第九条 附 则

1、本制度由本公司研发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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