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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四)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缴存人死亡可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八)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九)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住房,可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暂列入可以申请办理提取的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采取转账方式,由公积金中心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到职工所在单位的结算账户内,由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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