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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管理核心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夫妇双方的月收入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含30%)的首期付款证明

5、购买一手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或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法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的,管理核心信贷员应通过房地产部门信息系统核实;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契税完税凭证。

6、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村镇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7、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8、抵押物权属证明、质物清单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9、管理核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与资料。

第二条 贷前调查、评估

管理核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开展贷前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

1、通过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及配偶信息

2、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核心查验住房公积金是否正常足额缴存,账号、姓名是否与借款人提供的情况一致等。

3、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与债务情况。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房价的30%以上(含30%)。

5、所购期房为高层的、建筑工程进度较低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所购期房非高层的,建筑工作进度较低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申请贷款年限是否超过借款人及配偶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7、抵押、质押或担保是否足额有效。其中,贷款前一年内支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金额较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审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等。

8、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应超过50%(除工资以外的收入只作审核家庭收入的参考数据),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偿还贷款本息内。

9、对于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应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①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②开发商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销售情况及其他不良信誉情况。

③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情况。

④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银行开户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等情况。

⑤项目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流程

1、市本级贷款的审查和审批流程:信贷经办人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心审查借款人填写的基本情况是否属实,所提供的资料原件、复印件是否真实有效,申请的贷款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核实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和公积金贷款历史情况→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信贷调查人现场调查,核心调查借款申请人住房消费的真实性→个贷科长审查,核心审查信贷经办人和调查人的审查意见是否全面准确,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的审批意见→分管领导审查,核心审查信贷经办人、信贷调查人、个贷科长审查意见是否全面准确,确定提交审贷会研究决定的问题→审贷会审批(15万元以内贷款不需提交审贷会,其他审批程序同上)。

2、县(市、区)贷款的审查和审批流程:信贷员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调查,审查和现场调查的核心同上→管理部主任审查,核心审查信贷员的审查意见是否全面准确,现场调查是否按规定落实,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个贷科信贷员、科长审查,核心审查管理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审查程序是否合格、审查意见是否全面准确→分管领导审查,审查核心同上→审贷会审批(15万元以下的贷款不需报个贷科、审贷会,其他审批程序同上)。

第四条 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

1、管理核心同意贷款的,由管理核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含抵押、质押、保证合同)。

2、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质押贷款的到质押凭证发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止付登记手续;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3、根据借款合同及完成担保手续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抵押权属证明或质押权利凭证、单位和个人担保证明文件等),管理核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通知书以转账方式将款项划入管理核心与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经管理核心批准,手续齐备后,交于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在当日内办理完贷款手续。

郴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指南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2、申请人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4、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5、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要提供;原件一份,中心留存,该证明格式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2、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及最近一年缴存明细。(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收复印件)

3、其他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相同。

三、办理流程

1、领表咨询。贷款申请人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咨询、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2、开具证明。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情况证明。

3、核实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收到申请人相关资料后,通过电话、传真、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4、开设账户。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办理异地贷款职工缴存户开户手续。

5、办理贷款。具体手续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相同。(柜员内部操作时应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职业录入系统中的借款人资料表中的申请人职业栏)

四、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和期限

贷款额度最高可达60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含)的不调整;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年限在10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目前郴州市尚未正式实施此政策,郴州思而学教育网将持续关注郴州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最新消息,有新消息将会第一时间告知大家。

郴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贷款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夫妇双方的月收入证明

4、抵押物权属证明、质物清单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含30%)的首期付款证明

6、根据不同贷款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购买一手房的

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或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法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的,管理中心信贷员应通过房地产部门信息系统核实;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契税完税凭证。

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供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村镇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7、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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