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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我校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有“绿色通道”,可按规定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招生时注明专业方向的专业毕业按专业颁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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