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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万余名退休人员养老金提高5.5%

经省政府批准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对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53万余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5.5%左右。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今年按5.5%左右的增幅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指按照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全部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5.5%左右确定,而不是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以各自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都按照5.5%调整,更不是简单地每个退休人员都按5.5%增加养老金。

“三结合”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

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今年我省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继续采用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的办法,合理确定定额、挂钩、倾斜三部分比重,增强调整办法的激励性导向。

办法一定额调整,重点体现社会公平。参加本次调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6元,让每个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适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陕西上调退休人员养老金

办法二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突出效率因素。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次是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以退休人员本人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办法三适当向高龄退休人员倾斜。对高龄(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为:对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周岁至70周岁),每人每月增加10元;对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周岁至75周岁),每人每月增加20元;对193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

本次调整后,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按照新办法如何计算新增养老金

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的办法,退休人员如何来计算调整后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举例说,比如出生于1941年6月的张先生,2001年6月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34年8个月,12月的养老金水平为3192.82元。按照今年的调整办法,每月可以增加基本养老金198元。

具体计算过程为:

1.定额调整:46元

2.挂钩调整:132元

①按缴费年限挂钩15×2+20×3.5=100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②按养老金水平调整3192.82×1%=32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3.倾斜调整:20元

共计调整:46+132+20=198元

再如1952年12月出生的王先生,2012年12月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15年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为1421.10元。按照今年的调整办法,每月可以增加基本养老金91元。

具体计算过程为:

1.定额调整:46元

2.挂钩调整:45元

①按缴费年限挂钩15×2=30元

②按养老金水平调整1421.10×1%=15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共计调整:46+45=91元

缴费每超过1年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今年我省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案坚持“并轨”原则,实现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政策的完全一致。采用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的方法,适当加大了挂钩调整的力度,增强了政策的激励性导向。特别是对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加大了调整幅度,每超过1年每人每月增加3.5元,比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部分多调整1.5元,引导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后继续缴费,在全社会形成长缴费、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积极导向,推动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相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按时发放到位。对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尚未核发到位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暂按预发待遇调整,待核定基本养老金后重新计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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