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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山东调整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最低工资标准也有小幅上调。山东今年按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10元、1640元、1470元(分别比提高100元、90元、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1元、16.4元、14.7元(分别比提高1元、0.9元、0.8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拟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今年是山东连续19次调整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下线、上线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动,但下线从未低于3%。这也就意味着,山东企业指导工资已保持连续19年增长。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标准的基准线、上线比分别下调0.5个、1个百分点,说明工资涨幅较以往有所减少,但只要三条指导线——基准线、下线、上线都不是负数,就意味着政府指导的职工工资增幅都是呈上涨趋势。

以来,全省经济呈现总体平稳、稳中有进、进中向好的运行态势,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进一步提高,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奠定了基础。据了解,基准线7.5%,与2017年山东省生产总值增长7.5%左右的预期目标持平;下线3%,与居民消费价格上涨3%左右的预期目标相一致;上线12%,主要考虑经济运行态势和企业盈利能力等因素。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也与我省正在推进的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相配套,体现了“提低、扩中、调高”宏观调控思路,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企业应当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根据工资指导线,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最低工资标准方面,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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