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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养老金计发的依据是什么?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5]45号)规定,从10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新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办法如下:(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的实际缴费指数之和除以实际缴费年限(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其中,本人当年的实际缴费指数,为本人当年的缴费基数除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2.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中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办法如下:(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

对于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在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和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以下简称老标准)对比,保低限高,即:新标准(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标准的,按老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1年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2年退休的人员(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标准。

3.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且按月领取原待遇的人员(“老人”),从10月1日起,由机保统筹基金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政策确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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