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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16日在北京表示,从奚晓明案中汲取教训,就要积极探索加强干警“社交圈”管理监督的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正当交往的苗头倾向,切实做到防微杜渐。下面是思而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奚晓明违纪案件心得体会,希望对您有帮助!

奚晓明违纪案件心得体会(一)

前几日,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被调查的消息连同“高级黑”同学信件在司法实务界议论纷纷。事件的具体案情没有公布,副部级领导的级别也成为不了新闻的热点,为数不少的高级领导都进去了,人们见怪不怪,有点麻木、茫然。自己早就想六根清静、没头没脑地过好每一天。但看了微信圈内同学们的议论后又似乎觉得很有必要写点什么,同学们由此想到的问题很宏大很深刻,想到了德与才问题、腐败的根本性问题及预防、以及做人的底线与原则等。这些问题的提出远远超过了这一个体事件本身所能涵盖的范围,显得十分重要而且极有意义,特别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

因之脆弱而又有点敏感的神经被触动,思之再三,想想这一高级司法官员犯错对我们基层司法实务人员具有怎样的警示性作用?这样的问题或许具有一定的实践普适性,显得紧要、长远。这个事件提醒我们要在工作中做到"三不",即不忘初衷、不离本职、不碰“红线”。

一、不忘初衷

先说不忘初衷。我们法八三的同学都是在国家拨乱反正重视经济学、社会学、法学建设的时候读大学的,信奉法律应该是我们的初衷,用所学为国家法治建设做点实事是我们的追求。高法副院长事件对国家法治事业造成的硬伤主要在两方面:一是损害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或言之判决的权威性;二是有损于国家公民尊崇法制的信念。

前者是因为其是办案过程中出的事,后者是人们更注意其二级大法官的身份。这件事网络上一登,人们或许会问:法律难道在大法官手里也是一根橡皮筋,可长可短、可左可右?世上的法条真的不重要?重要的是解释或掌握法条的人?灾难性司法违纪案件既然来了,回避或漠然视之的态度不可取,本人不赞同什么沉默、陪扶的观点,法律人可贵的品性才于积极救世,只不过是要客观公正和因时因地制宜并注重解决问题的契入点。此刻法律人的急务是要一以贯之地继续高唱法治的赞歌,展示法治的进步,法律实务界办出高质量案件,让每一个判决都能体现出法的公平、正义,理论宣传界说清有关问题,而不能一叶障目,被浮云遮住了望眼,造成短视进而丧失信心。要认清当今社会治理的大势,法律人切莫妄自菲薄,自失阵地,法治的脚步是任何力量也无法阻挡的,这里顺便说一件自己亲身经历的事。

大概在1998年左右,具体时间已记不清,似乎是一次党大会前后,那时自己搞办公室和研究室工作,也是有感而发,偶然间写出了—篇稿子,内容是谈法治、德治方面的。写完后往抽屉里一塞,没有在意和理会,因为论文不像论文、随笔又不像,当时是作为笔记留存的。那知道过了不久,省人大常委会为了贯彻党代会精神要搞一个理论研讨会,需要相关文章,县人大就向一府二院和县委系统党校、研究室等征集稿件,院里就问我有没有文章,我说没有专门稿件,但有一篇议题宽泛的文章,不知有没有用,合不合要求不知道,要么拿去充个数,算交个差,到时候其他部门都有,就是我们检察院没有不好看。院里说赶写也来不及了,打印出来交到人大去,先完成任务。那篇稿子共三部分,一是“法治”的疑惑,二是“德治”的困顿,三是法的精义是当今社会的灵魂。后来省人大在县人大召开了理论研讨会,那篇大而不当的稿子虽然获了奖,但省人大领导在讲评中提到:有的文章论点提法还要仔细推敲,免得产生误解,我心里清楚指的就是第三部分的提法。会议开完后,我觉得这篇稿子上面领导都这样定了调子,用是不会用的,但还不算很丢人,好歹完成了任务,改也改不成,改了文章基调就是另外一个样子。就放下这事,材料又往桌子里一塞完事。

谁知过了一段时间,院里又通知我到办公室领几本杂志,说上面有一篇我写的文章,县人大派人转来的。拿过来一瞧,杂志名称叫一一《时代主人》,那篇文章不知怎么还是用了,三部分的主干都没有动,标题也没有动,大标题为法治的话题,副标题为法与德问题杂论。记得那时候有点激动,三十几岁还属年轻人范围,也属正常,更主要的是自己高唱法治赞歌的热情终于获得他人理解,再加上这样的提法在当时也确实有点吓人,一时难以取得他人快速认同也不奇怪。

时至今日,一晃十几年过去了,自己也已过了“天命”之年,法治浪漫主义的情怀也在逐渐消退,但无伦怎样都没有放弃追寻法治的梦想。随着自己工作经历的增长,更加体会到法治进步异常艰难,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实现。每当耳闻目睹一些违背法的精神的案件和事件发生时,就会自然想起那篇稿子,不是想那文章内容,而是采用的过程,它表示的是时代的呼声和选择,揭示的是时代潮流,不是我的文章有多好。只是每每这个时候,我绝不会翻阅自己的那篇文章,因为一来会反而觉得自己过于理想,甚至有几份天真、幼稚,还以为是替国家领导人做了一件大事;更担心的是自己无法面对写文章时一腔热血凝就的激情。

同学们在微信圈内说到腐败的根源和预防,认为是“德”的问题,有的认为又与德无关,讲的都有一定道理。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主要还是要靠法治,德靠君子自觉,有风险性。中央现在的提法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权力法治化的通俗表达,寄以厚望的仍是法治,只是许多深层次问题还有待明确,比如:把多大的权力关进多大的笼子?把什么样的权力关进什么样的笼子?有没有可以中外共用的笼子?适合中国国情的笼子是啥模样?谁来保证、监督权力能关进笼子?诸如此类问题需要长时期才能明晰,有的要几代人的时间。

二、不离本职

其次是要不离本职。前几天上班路上,法院的一位法官拿出手机调出一则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关于暂停办理人员辞职、调动的通知。那位老弟神色沮丧,面有倦容,说法院法官不好做,深圳都这样了,没劲。司法实务工作不好做其实由来已久,什么时候好做过,但越来越不好做还真的是近几年的事。公、检、法、司中,比较好做的是律师,理由挺简单:不好做我可以不做——不接案子,所以说钱被律师赚去了,好日子也让律师过了,法律实务界生态也在失衡。本人不仇富,别人发财我高兴,愁的是公检法中不少年轻人想转行做律师,结果人员断档现象严重起来,搞得公检法机关里年龄快退休人员也不能退,不想做还不行。

是什么原因使得年轻人不愿干,年老者又退不了呢?因素较复杂。从目前情况看,工作压力大,责任重,职业荣誉感缺失,经济待遇与付出劳动比例失调,不受社会理解和尊重等是主因。当前执法环境险峻,在一个实行了几千年“王侯”政治,单封建社会就二千余年的国度里实现现代法冶,非全面更新传统文化和国民性不可。

盘点法治建设的“负面清单”,不难发现既有传统性因素,也有非常现代性因素,加起来有:金钱、权势、网络、电视台、报纸、黑社会、上访的工人、农民等,这些都在挟持着法律的实施、法治的实现。有时它们成为了强势力量,时常抽法律的“耳光”,执法人成了弱势群体,法律成了温驯的绵羊,谁都可以摸两下。要执好现在的法,特别是复杂而敏感案件,人是很难合符要求的,“神仙”才行,还不是一般神仙,要具备《西游记》里唐僧师徒四人加起来的综合素质才行。要有唐僧的坚定信念、综合协调力;要有孙悟空的火眼金睛、七十二变;要有猪八戒的善解人意、甜言蜜语;还要有沙僧的任劳任怨、兢兢业业。高法院副院长是三十三年的资深法官,既有丰富审判工作经历又有理论造诣,司法工作中的风风雨雨都走过来了,不久就可以功成身退,但遗憾的是出事了,实为可惜。他的事告诉我们:决定司法实务工作最终成就是正数还是负数,不在于你正确地处理过多少案件,而在于你是否犯过一次极为严重的错误,“做得千桩好,做不得一桩丑”,这是司法工作事关人的切身利益的性质决定的,对此我们要有高度的警惕。

法律的定义是什么?法律是与坏事打交道的制度性安排,在职场中务必谨慎,万万不可偏离职守,把自己陷进去,再难也不能越过底线。如果把人生职场比喻成翻越高山的话,既然选择好了山峰,就只好一如继往,勇往直前。年青人登山时多处于上山之路,摔倒了还可以站起来,再不行换一座山。年老者多处下坡路,已经没有回头机会,这时候万不可一脚踏空,前功尽弃,对不起一路辛劳和汗水,也辜负了一路经历的好风景。

三、不碰“红线”

最后是不碰“红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适应国家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需要,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多了起来,严了起来,强调国家公职人员作风建设要永远在路上,并将党纪提高到严于国法的新高度。“不该说的话不能说”,“不该问的事不能问”,“不该去的地方不能去”,“不能用的东西不能用”等等,这些“红线”构成了反腐败形势新常态,是党中央对全体党员的新要求,不可触碰。

另一种“红线”是触犯国法,即贪财,犯经济错误。有人说我们当今时代是一种物欲横流,沉渣泛起的平庸年代,用"竹林七贤"之一阮籍的话说,是'世无英雄遂使竖子成名'的时代,又有人称之为小时代,一切以金钱为坐标。此话大谬,市场经济下人们重视金钱本属正常,但把整个社会说成唯利是图则言过其实,什么“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无官不贪”,这句话伤害了绝大多数遵纪守法公职人员的辛勤付出。当然极少数公职人员贪婪也是事实,影响很坏,危害很大。司法人员可不可以拥有正当合法利益,当然可以。律师可以通过为当事人服务名正言顺地赚钱,公检法人员可以投资股票赚钱,只要你运气好不被套,也可以投资不动产运作而赚钱,也可以参加正常民商活动而致富,但不要与工作上的职务发生一丁点关系,公检法人员不能发不义之财,即与公权力沾亲带故的财要拒之于千里之外。

最高院副院长事件没有说什么具体违纪事实,无从置评,但有一点可以确定:不与利益相关则事态要轻许多,反之则重。从事司法工作需要静如止水的心境,这不是什么“高大上”的陈词滥调,而是做这行就要懂得这行的规矩。再说你再有钱又如何?你能超过比尔、盖茨,看他一头白发;你能超过马云,马云说他最幸福的时候是拥有一百万的时候。金钱是什么?它是杂技演员手中的那根彩线,需要足够的技巧才能舞出炫目的色彩,但它越长,舞动的难度就越大,而且停下来的时候也要当心,不要让它困住了手脚,套住了颈脖。司马光说的好,金钱会使贤者失去志向,庸者增加过错。同时,我们要坚信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司法工作人员经济待遇会逐渐好转,国家最终会建立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相适应的保障机制。

以上的“三不”是本人的粗浅体会,做到了我们也许成就不了多辉煌的功业,这本来就该如此,是职责使然,你可以认为这不重要,但重要的是要是做不到,那必然会走许多弯路,会失去至要甚至可能走向失败。

奚晓明违纪案件心得体会(二)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日前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据正义网报道,在奚晓明的系列腐败行为中,有一项颇为引人关注:案号为“(2011)民二终字第76号”的张新明案,虽然被法学界称为是一次“最荒唐的判决”,但在“学者型法官”奚晓明的运作下,此案居然成为指导性案例。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奚晓明利用手中权力,同个别违法律师、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收受巨额贿赂,干预司法,导致枉法裁判,本来就是“恶果超过十次犯罪”的行为,却又将枉法的判决作为指导性案例,指导今后的司法审判,其恶劣影响则远非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所能企及的。

我国不是实行判例制的国家,但是,依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最高法院的判决,特别是被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对各级法院类似案件的判决还是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尤其是,近年来不断推进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判例实际上已经成为法院适用法律的有益补充,对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然,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前提,是被选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是绝对经得起实践和法律检验的。这种判决在条件成熟时,其核心理念甚至可能成为法律或正式的司法解释。如果判决本身存在严重问题,还成为指导性案例,那么无疑会对案例指导制度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奚晓明使最荒唐判决变成指导性判例一事,首先让我们反思现行的指导性案例形成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和《〈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一项判决成为指导性案例,主要由各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各业务审判单位推荐,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审查后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要求的,则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现行规定,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及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在指导性案例的形成中发挥了核心作用,但缺乏相应的公众参与、专家审查、案件相对人异议等程序。

吸取奚晓明案的教训,今后,有关方面或许应当进一步完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等文件,把专家审查、社会公示、利益相关人通知等作为指导性案例形成前的必经程序。所有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都必须先征求国内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在最高法院网站公示之后,才可将各方意见连同案件判决书等一同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其次,也要重视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责。建议今后出台相关规定,各级法院在提出向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指导性案例前,应当先行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将相关的意见一同上报。最高法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案例指导制度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相关工作机构也应当加强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交流,从而使全国人大能够掌握案例指导制度实施的相关情况。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社会各界对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依法启动相应的监督程序。

奚晓明违纪案件心得体会(三)

来自中纪委的消息说,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日前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奚晓明开除党籍处分;并由最高法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奚晓明开除公职处分;最高检依法对奚晓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有媒体从中纪委的上述通报中,注意到了描述奚晓明所犯错误中“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新鲜提法。还有媒体借此梳理了最近两年中纪委相关通报中不断出现的一些提法,比如“与他人通奸”、“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大肆进行利益交换、利益输送”、“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能人腐败”、“小官巨腐”、“吃里扒外”等等。这些词汇的出现和频现,既反映了中纪委查处违纪官员的维度,也反映了违纪官员的错误性质。

当然,具体到奚晓明本人,其之所以被调查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肯定不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这么简单。两个多月前,在奚晓明被调查的消息公布后,已有多家媒体指其涉嫌违法缪判案件,在多起有涉巨额财产争议的案件中,公然无视证据,无视法律界、法学界几乎众口一致的法规认知,强行通过对其所“关照”方有利的判决。实际上,也正是这些判决,尤其是其中轰动法律界、法学界的公然悖法、显失公正的判决,加速了奚晓明落马一刻的到来。

奚晓明落马了,奚晓明缪判的案件还没有被纠正。奚晓明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而涉嫌犯罪,并因此被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是,奚晓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造成的错案,却并非因其被调查、被绳之以法而能改变。改正这些错案等系列善后工作,显然已不是奚晓明所能。而中纪委通报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除了指明奚晓明涉嫌所犯罪行的性质外,实际上也指明了应该为奚晓明善后的主体机关。

官员腐败所得,实际上就是其违法的风险成本和利润。违法程度越甚,违法过程越明显,其行为的风险就越大,由此带来的利润也越高。从另一个角度看,官位越高,权力越大,其职务行为所及的影响面就越广。因此,善后由于奚晓明因腐败而违法行权缪判的案件,就不仅是恢复个案的公正,也是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树立法治信心,树立社会正义和公正的必须举措。

从一定意义上讲,挽回腐败官员造成的损失、纠正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结果、改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的案件,有时甚至比查处腐败官员本身还困难。腐败官员违规、违法行权,既是职务行为,就难免牵涉到职务过程的方方面面。因此,“挽回”、“纠正”和“改正”的过程,就又难免带出新的泥巴。

最近两年,人们多关注腐败官员落马的官阶、数量乃至腐败情节、落马过程,而对腐败官员造成损失的挽回、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的纠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案件的改正等结果注意不多。腐败官员落马,固然是反腐败的最大效益之一,但是,挽回腐败官员造成的损失、纠正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的结果、改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的案件,也同样是让公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反腐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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