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ytyaosen.cn--西藏】

领导干部,主要指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国有企业中的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集合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逐步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干部任用机制,提高干部整体素质,加强干部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干部管理规定。

  一、强力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

  1、在规定的班子职数内出现空缺时,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公开选拔、任用中青年干部。

  2、所选拔的人员必须具备德、能、勤、绩、廉等特别突出的综合素质。

  3、条件:①具有三年以上工龄;②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③身体健康;④年龄男在40岁以下,女在38岁以下。

  4、考察考核:对所拟任对象,局党委要组织考察考核,对考察考核结果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5、新任班子成员一律试用一年。试用期间,履行相应职责,行使相应权力,享受相应待遇。在这一年中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民意测验(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10%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免去其试用职务,不再保留试用职务相应的待遇。

  6、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选配领导班子,采用“两推一选”的办法选配职数。具体方法为:局党委根据该单位班子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提交单位召开的“两推一选”会议测评、推选,参加测评人员为本单位全体班子成员、在岗人员中的全体党员、班组站队股室以上骨干、退休、退线干部党员代表。测评结果当场公开。测评成绩在末位者,给予免职处理。

  8、局机关干部退线、离岗按照县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9、局属单位班子成员正职男年满52岁、女年满50岁,副职男年满50岁、女年满48岁的均退线、离岗休息。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后,可以留用1—2年。

  二、科学运用班子考察民主测评的考察成果

  1、局党委每年至少对局属单位班子进行1—2次考察考核。

  2、考察考核的办法是: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接触、广泛座谈等。

  3、民主测评结果当场公开。

  4、考察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凡考察结果好、局党委意见统一的干部,给予会议表彰、优先提拔使用等奖励;凡民主测评中有5%以上的票数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在25%以上的干部,一律由局党委进行诫勉谈话,提出问题,限期改正。

  5、诫勉期限一般为一年。干部被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管理制度《干部管理规定》。

  6、诫勉期满后,被诫勉的干部要对其诫勉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改正错误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党委,经认真考察后,决定是否解除诫勉。对认识有差距没有明显改进的,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对诫勉期间进步明显,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经组织考察确认后,可提前解除诫勉。

  7、对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纪律意识淡薄,在班子中闹不团结的;或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因主观原因而使单位损失重大的;或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在社会上影响恶劣的干部,在调整其职务的同时,并由局纪委依纪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三、全面推行集体决策个人分工政务公开的民主监督机制

  1、各单位每月至少应召开一次工作报告会,向干部职工或班子成员通报当前工作进展情况。

  2、工作决策实行个别酝酿、集体研究、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健全工会组织,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实行政务公开。单位财务、重大决策等情况,都要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班子成员一律不得兼任本单位财务工作。

  四、努力加强干部自身学习增强素质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

  1、争当“学习型”干部,努力提高五个方面的工作能力,即吃透两头、科学决策的能力;求真务实、狠抓落实的能力;依法办事、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体察民情、动员组织群众的能力;标准兼治、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2、学习的内容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重点是与本单位、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技能等。

  3、学习的方式以业余自学为主,组织参加上级集中培训为辅。

  4、对运用所学知识促进本职工作效果明显,或取得国家承认学历、职称的人员,酌情予以表彰奖励。

  5、积极鼓励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国家公务员、注册会计师等招聘或职称考试。对参加公开考试而调出的人员酌情予以经济奖励。

【篇2】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

工伤认定办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2010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

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

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工伤认定办法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舵妓椒慌纵鸥崩醇沟崖窥漓护橙插侥扯赫

【篇3】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批准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修订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适应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级分类管理;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规依法办事。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专业素养好,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四)创新意识强,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克难,有开拓进取、追求卓越的韧劲,能够切实推进技术、管理、制度等重要创新。

  (五)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担当作为,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团结协作,群众威信高。

  (六)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不同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基本条件应当适应本行业特点和要求。其中,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媒体,有强烈的意识形态阵地意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方向,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有适应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

  党员领导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人员还应当熟悉党建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行政正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一般应当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基本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其中,负责业务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还应当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第八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人员或者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其任职资格一般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其中,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十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当立足事业发展需要,加强通盘考虑、科学谋划,及时选优配强,优化年龄、专业、经历等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式进行。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产生人选。

  第十三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规范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方式方法。

  第十四条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五条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素养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和廉政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任前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十七条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根据需要可以签订聘任合同,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八条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方式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有效办法,搞活搞好内部用人制度。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实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党政主要领导应当对人选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由党组织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党政领导会议集体讨论,依规依法任免(聘任、解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统筹管理,按照规定程序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的设定,应当符合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四条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考核评价以岗位职责、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政治素质、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结合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注意改进考核方法,提高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的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二十七条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交流、回避

  第二十八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交流的重点对象一般是正职领导人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分管人财物的副职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积极推进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之间领导人员交流。

  专业性强的领导人员交流,应当加强研判和统筹,注意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三十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任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领导人员所在事业单位本级内设管理机构以及分管联系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工作。

  第三十一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回避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七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二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培养,强化分行业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三十三条统筹各类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资源,原则上每5年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训全覆盖。

  第三十四条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五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事业单位类别和经费来源等,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注意引导和促进领导人员在推动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人文关怀,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宽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八章监督约束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九条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践行“两个维护”,对党忠诚,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依法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担当作为,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职业操守,以身作则,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十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权力运行机制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带动作用,推动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形成合力,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范干部兼职、因私出国(境)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以及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等管理监督有关制度。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退出

  第四十二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六)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四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延迟免职(退休)。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从事专业工作的,由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以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脱密期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中央组织部可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完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四十九条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参照本规定制定或者完善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人事部》、《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青岛市处级职位竞争上岗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等规定,加强我局干部人事工作内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管理,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明确程序,理顺关系,强化管理的要求,推进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第三条市畜牧兽医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处及以下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类组织聘用的工作人员适应于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局党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处级干部管理

第五条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按照《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处级职位竞争上岗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晋升处级职位(岗位)(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必须有相应的职位(岗位)空缺,且拟晋升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最低任职年限。事业单位跨编制选拔任用处级干部,拟任职单位须有编制和岗位空缺。

第七条竞争上一级领导职位(岗位),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岗位)任职的经历。竞争正处领导职位(岗位)的,一般应在副处级职位(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竞争副处领导职位(岗位)的,一般应在正科级职位(岗位)工作三年以上。非领导职务可直接竞争同级领导职务。晋升调研员、副调研员,一般应在副处、正科级职位上工作四年以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争公务员职位,应符合调任的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正式聘任且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三年的,可参加副处级领导岗位的竞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参加副处级领导岗位的竞争,任职满两年的,可参加正处级领导岗位的竞争;现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参加正处级领导岗位的竞争。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缩短任职年限或越级参加竞争。获得过青岛市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人民满意公务员称号的;立过一、二等功的;军转干部转业前五年内,曾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或被大军区、军兵种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的;近五年内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三次优秀的;组织明确主持工作(指有局党委文件或会议记录),并在任职期间所在处室评为本单位先进处室的;具有硕士学位(在职取得硕士学位的须经有关部门认定),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等次的;省市选调的优秀大学毕业生近五年内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两次优秀等次的。

第十条符合第九条之规定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可以缩短任职年限或越级参加竞争。任副处级职务满一年的,可竞争处长职位;任正科级职务满二年的,可竞争副处长职位。任副科或正科四年以上,任副科、正科或正科、副处累计四年以上,其中省市选调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和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累计三年以上,经组织推荐、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可越一级参加副处长或处长职位的竞争。经组织推荐、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可提前一年晋升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对缩短任职年限和越级竞争上岗者,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事业单位越级或缩短任职年限,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处级领导职位(岗位)的晋升实行竞争上岗,按下列程序进行:核定职位;局党委研究决定竞争上岗;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动员与公布实施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公布符合竞争条件人选;笔试;民主测评推荐;竞争答辩;排序;确定考察人选;组织考察;确定任职人选;任前公示;审查备案;办理任职手续;下发任职文件。竞争上岗过程中,邀请上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竞争上岗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竞争上岗竞争答辩环节的评委会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上级党委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同志组成,一般为7-9人。

第十三条对专业性比较强的职位,形不成竞争比例的,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可以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

第十四条处级非领导职位选拔方式,由局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民主推荐,也可以竞争上岗。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处级干部,除不进行笔试、竞争答辩外,参照处级领导职位(岗位)竞争上岗其它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经市委组织部批准转任和调任的处级干部,按规定实行回避任职的干部,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调整到事业单位任职的干部,可不经竞争上岗,局党委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建议人选,经市有关部门审核职数,备案机关同意后,报上级党委直接任命。

第十七条处级干部实行任(聘)期制度,任(聘)期三年。任(聘)期内,实行考核评议制度,考核评议工作随年度考核进行。任(聘)期期满的,在任(聘)期期满的下一个月进行述职评议,评议结果在称职以上的,直接进入下一轮任(聘)期。

第十八条干部在任期内,享受所任职务应有的各项待遇。任期(聘任)制干部第二次任职期满(任满六年),经考核称职(合格)者,固定其职级待遇。任期内或任期届满因年龄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保留其职级待遇。任期(聘任)制干部因本人表现不好未被继续聘任,所任职务不满六年的,不再享受现职待遇,待遇按新任职务确定。

第十九条处长的考核与处室考核联动,除本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外,以“一岗双责”为基础内容,重点考核业务工作成绩和处室建设。处室考核办法依据市人事部门文件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副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进行。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处及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行分层、分类的办法计算优秀等次比例。

第二十一条除特殊需要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轮岗:在同一处级领导职位任职满六年的;在同一处(室、站、所)任正、副处级领导职位满十年的;在人、财、物等管理岗位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岗位满六年的;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回避交流的。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县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处级领导干部每年应进行述职述廉,由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评议。坚持处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定期报告制度、专题报告制度。将处级领导干部廉洁勤政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三章科级及以下干部管理

第二十三条科级干部包括局机关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事业单位的科长、副科长及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组织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科级职位的选拔任用等,按照《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机关职位管理、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等的有关规定,由局党委或委托基层党组织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在局机关公务员职位、所属事业单位岗位限额内进行,同时,拟推荐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最低任职年限。事业单位跨编制选拔、推荐、任用科级干部,须有编制和岗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晋升主任科员职位的,一般应在副主任科员职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职位的,一般应在科员职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具有行政职能、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内设机构的科长、副科长属于领导职位。晋升科长职位,一般应在副科长职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晋升副科长一般应在科员职位上工作三年以上。非领导职务可直接推荐或竞争同级领导职务。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正式聘任且在编在岗的员级专业技术人员、一般职员任职三年以上的,正式聘任且在编在岗的助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推荐或竞争事业单位副科级领导岗位;正式聘任且在编在岗的助级专业技术人员满三年的,正式聘任且在编在岗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可推荐或竞争科级领导岗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推荐或竞争具有行政职能、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科长、副科长职位,应符合调任科级干部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缩短任职年限或越级参加推荐、竞争科级干部,参照处级干部缩短任职年限或越级参加推荐、竞争条件,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通过民主测评推荐、组织考察、党委研究决定任命的方式,必要时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具体方式由局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民主推荐科级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定职位(岗位);局党委研究决定民主推荐科级干部;动员与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公布符合推荐条件人选;述职评议;排序;研究确定考察人选;组织考察;确定任职人选;任前公示;审查备案;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科级干部竞争上岗,除增加笔试和竞争答辩程序外,其它按照民主推荐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民主推荐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局党委研究同意后,由所在单位会同局办公室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竞争上岗竞争答辩评委会由局党委分管领导、局办公室有关同志、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一般为7-9人。

第三十四条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相关组织负责人(正、副职)的选拔任用,由其主管的事业单位提出建议人选,局党委指派考察小组对建议人选进行考察,党委研究并做出任用决定。

第三十五条设科的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考核、聘任等管理办法,参照处级干部考核、聘用管理办法,由本单位负责提出意见,报局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参照处级干部轮岗交流办法执行,跨部门交流的,由局党委直接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大学本科毕业直接考(选调)入机关的,见习期满后确定为科员;硕士研究生毕业直接考(选调)入机关的,见习期满后可确定为副主任科员;博士研究生毕业直接考(选调)入机关的,见习期满后可确定为主任科员。非应届毕业生考入机关的,按照公开招考的职位确定职务。

第四章专业技术人员评聘

第三十八条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依据《青岛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试行意见》和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推荐工作,由各事业单位根据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有关材料汇总齐全后,局办公室审核并报专业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推荐工作,以单位为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动员报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单位审查;民主评议和专家评议;单位确定推荐人选;局办公室审核;党委会研究;公示;报专业评审委员会;公布评审结果。

第四十一条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竞聘结果报局审核备案,办理聘任手续,并落实有关待遇。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由各单位提出意见,经局批准后,由竞聘单位与局办公室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竞聘工作由局直接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竞聘工作程序:各单位研究确定竞聘的岗位,制定竞聘意见,报局研究审定;竞聘单位根据局批准的竞聘意见,制定竞聘办法,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并组织实施;单位提出聘任意见或建议;局研究确定聘任人选;公示,公示7天;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十三条竞聘步骤是:公布竞聘办法;公布竞聘岗位;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述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汇总得分;提出聘任意见、建议。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根据竞争人数,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竞争人数多于竞争岗位的,应进行民主推荐;竞争人数等于或少于竞争岗位的实行民主测评。

第五章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录用国家公务员,由局党委根据机关编制、职位空缺情况提出录用计划,报市人事部门,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招考。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在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增人计划及规定的岗位设置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计划。由局提出招聘计划,报市人事部门核准。

第四十七条录用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局党委根据编制、岗位空缺提出录用计划,报市人事部门,并协助市人事部门组织实施。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经营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报市人事部门,由局会同市人事部门组织。

第四十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发布招聘信息;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身体检查;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上报市人事部门备案;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应聘工勤岗位人员,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笔试科目、面试和实际操作测试的方式和内容,根据实际情况与市人事部门商定。

第五十条局党委根据考试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7天。公示合格后,局办公室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市人事部门备案。人事部门发给《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拟聘人员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办理有关调转、录用手续。

第六章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

第五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工。确因工作需要,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有计划、按程序从严报批,并单独列入企业性质的组织。

第五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按下列程序进行: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包括用工理由、数量、专业、用工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核定是否用工,并就用工性质、用工数量、专业、用工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进行批复;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根据局研究确定的意见和要求,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临时用工实行计划和备案制度。年初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局党委审批;各单位建立临时用工花名册,报局备案;计划周期内解除合同、补充人员,随时报局核销(增)备案。

第七章其它组织聘用工作人员

第五十四条事业单位管理的组织,应当建立有限责任法人治理机构,减少与主管单位的经济、法律连带责任。无法建立有限责任法人治理机构的,应对其财务、劳动、人事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所属事业单位控股、独资兴办的组织,其用人办法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章之规定,实行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各类组织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严格按照青岛市毕业生分配办法,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章人事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人事档案管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和省、市组织部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副科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的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的档案,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其他人员档案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十九条局管理的人事档案,按照省级规范化标准管理;各单位管理的档案,按照市级规范化标准管理。入档材料应做到及时、齐全,分类准确,保存妥当。各类人事档案每年完整清理、整装一次,每年6月份,局办公室组织一次档案检查。

第六十条建立入档材料责任制,干部人事工作谁分管、谁负责搜集入档材料,谁入档、谁负责与档案管理人员签署交接材料清单,防止档案材料的遗漏缺失,形成标准化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人事档案必须存放于指定的保密场所,由专人负责。建立档案查阅、借阅登记制度。非相关人员不得查阅、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第九章监督

第六十二条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机制和动态的管理机制,将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每年6月份,局办公室对所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十三条对不按规定程序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与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要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建立人事管理台帐制度,建立机构、编制、职位、岗位台帐,做到岗、人对应。对人员超出编制岗位限额的,要逐步消化,达到岗、人相符。

第六十五条各类人事管理台帐等,由局办公室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制发。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本文来源:https://www.ytyaosen.cn/geshenggaokao/164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