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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上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十四条,对大气污染防治原则、措施和监督实施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这是内蒙古“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一项重要法制成果,对促进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了解,各级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条例》要求自治区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目标,分解落实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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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针对工业污染防治、扬尘污染、机动车污染防治、供热污染、秸秆焚烧、沙尘污染等方面,《条例》都设置了专章,提出了具体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对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金、水泥、制药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限期完成搬迁或者改造;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据情节会被处500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关闭。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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