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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我省城乡居民参保群众了解医疗保险政策,我们根据《关于印发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青政〔2012〕49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1号)、《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105号)、《关于调整和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青人社厅发〔2016〕144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梳理,现解读如下:

1、参保范围是什么?

户籍在本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省内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在省内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新生儿。上述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和交叉享受待遇。

2、如何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以个人名义到居住地参保;大中专、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以及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到居住地参保。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什么时候开始参保缴费?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参保时间为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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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省、市(州)级财政补助按8∶2比例承担,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具体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

5、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人均40元从统筹基金中划转建立,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对参保城乡居民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门(急)诊医疗费用,每次按50%的比例予以报销,每人每年统筹基金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120元。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城乡居民享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的,普通门诊待遇可正常享受;住院期间不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7、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全省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统一为25种。具体包括:糖尿病、高血压、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慢性支气管炎及肺气肿、慢性肺原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炎、中风后遗症、精神病、慢性胰腺炎、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盆腔炎、慢性胆囊炎、痛风、癫痫。

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报销比例和报销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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