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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作业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9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在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8时之间以及法定休息日,禁止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进行产生噪声、震动的装饰装修作业。

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享有在安静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负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和控告。

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公开环境噪声污染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及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记者 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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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制造噪音行为均属违法

根据《条例》,在中考、高考等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

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该规定,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减速带。确需设置的,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论证,并在实施前7日向社会公告。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

在机动车噪声排放管控方面,《条例》明确: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拆除或改装成响管;禁止加装车辆声响防盗报警装置,加装防盗报警装置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城市区域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划定禁止车辆鸣喇叭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在前款划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鸣喇叭,违者由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100元罚款。(记者 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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