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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参保女职工生育前连续正常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这里所指的10个月,是指从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之月到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之月,即生育当月必须正常缴费。

二、结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1.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分娩时并发规定病种疾病,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生育并发症病种包括: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症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

2.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参保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和围产保健补贴900元。

3.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按女职工本人产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

三、办理程序

参保女职工生育后,持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两份,单位盖章)、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独生子女证、住院发票、出院记录(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审核,结算金额次月,社保中心将生育保险相关费用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

四、注意事项

1.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或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2.参保女职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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