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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积金政策具体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日前发布《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持有本市就业证的港澳台同胞等符合条件的个人,可自愿缴存、使用公积金。这也意味着如果遇到换工作期间,可以以个人名义缴存公积金,公积金不会断缴。

征求意见稿提出,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开户登记时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广东省规定的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0%。目前广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95元/月,即个人自愿缴存者每月最低缴存金额为189.5元。

广州公积金政策最新

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人自愿缴存者在符合条件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的情况包括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据征求意见稿,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即自愿缴存者可以享受低利率的公积金住房贷款政策。使用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参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执行。

账户停缴半年后可申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以个人自愿缴存者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个人独立缴纳的随意性较大,易出现自愿缴存者在完成缴存、贷款手续后停止公积金缴存行为。如何规避?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自愿缴存者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缴存账户可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延伸阅读:地方政府可创新政策助低收入者申请公积金贷款

记者通过调查梳理发现,在广东、北京上海等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到六成左右,但是在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中,低收入群体仅占到三成左右。

与之对应的情况则是,中等收入群体在缴存公积金职工中占比比较低,而在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群体中又占比最高。

住房公积金制度,本是为了帮助低收入者购房所设立。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时,职工单位不再负责向职工分配住房,而是由职工自己出一点,单位补贴一点,逐月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在购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从这一性质可以看出,公积金是类似于互助性质的一种基金,只是它的用途规定为购买住房。当时各大城市的房价刚刚启动,职工申请一笔公积金可以解决购房费用的相当大一部分,而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又低于银行的商业房贷,因此购房者对此普遍抱欢迎态度。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住房公积金对他们购房的帮助作用十分明显。

但是,随着房价的迅猛上涨,公积金的这种作用正显得越来越微弱。

对于低收入者来说,他们在购房中对公积金贷款的依赖要远远大于中高收入者,为了能够帮助他们,很多地方曾经不断提高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但一方面,公积金管理部门事实上无法准确区分贷款者的收入状况,另一方面,公积金提高贷款额度也是有限的,随着调控力度的加强,在很多城市提高首付比例后,公积金贷款额度连用于首付都已不够,从总的格局看,现在公积金贷款对于帮助低收入者购房能够起的作用已经大不如前。

这样一来,住房公积金中有越来越高的比例让高收入者所使用,而低收入者缴存的公积金,反倒不能在急需之时发挥雪中送炭的作用。住建部等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9.81%,中高收入群体占50.19%。公积金贷款情况则反了过来,低收入群体占36.61%,中高收入群体占63.39%。

住房公积金出现的这种趋势,已经离这项制度设立的本意越来越远,也招来了低收入者越来越多的意见。但是,要想在短期内改变这一状况却有很大困难。

最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深入,公积金被作为调控工具反复运用,房价稍有下跌就放宽可贷额度,房价涨得过快又收紧可贷额度,这使得公积金逐渐远离了它的本来面目,也很难起到帮助低收入者购房的作用了。

但是,帮助低收入者以尽可能低的代价完成购房,是各级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上向民众所承诺的“兜底责任”中的组成部分,鉴于目前这种状况,各地政府应该开通多种途径,使低收入者能够尽可能地减轻购房负担。

比如,在目前公积金贷款趋于收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考虑设置一定的标准,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者申请商业房贷,银行按公积金贷款利率向借贷者收取利率,由政府财政向银行补足两者之间的利差。通过这样的政策创新,低收入者仍然能够享受到足够的公积金贷款红利,减低购房压力。

对于低收入者来说,他们即使在职时未购房,但他们对自己缴存的公积金仍有权利,在退休时可以将资金全额取出。但是,目前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们的支付的通常只是等同于银行活期储蓄的利率,而其收取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则要高得多。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客观上造成了一部分人对缴存公积金产生抵触情绪。

为改变这种状况,可以考虑在职工退休领回缴存公积金时,对在职时从未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这部分职工,按银行定期储蓄标准支付利率,这样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保障低收入者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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