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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已于去年公布,具体细则如何呢?想必大家都很想了解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梅州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凡属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参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建设项目中使用的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职工在内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法定退休年龄内职工。建筑施工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用三年左右时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

正式发文之日起,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发文之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2015年底争取60%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底,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要达到80%;2017年底,所有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全部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三、缴费比例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后的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适时适当进行调整,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参保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由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中,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承包单位”)。地方税务局应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审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基本信息,并根据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征缴工伤保险费,出具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票据,作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建设项目增加工程造价的,须补缴增加部分的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减少工程造价的,缴交的工伤保险费不予退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人员管理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做到招用人时和人员离开时立即登记(登记的名册应有职工本人签名),施工场所应张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公示牌》。施工承包单位负责汇总职工基本信息,于开工前将职工花名册分别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备案;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报送务工人员变动名册,属于增加的,应于职工上岗前将其名册分别报送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临时急需用工的,可电话或传真先报,并于24小时内补报书面名册)。

六、工伤认定

职工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是职工工伤责任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施工承包单位须于24小时内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备案,30日内持参保缴费票据和务工人员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梅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参保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施工承包单位职工按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在施工场所发生工伤事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双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工伤保险待遇及期限

用人单位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参保的工程项目工地遭受工伤事故伤害、以及发生工伤事故前一天不在报送人社和社保部门备案名单内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但不能按参保人员处理,应依法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项目施工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如工伤保险期限发生变更的,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用人单位使用法定退休年龄外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妥善处理。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部署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精心组织,共同做好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起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工伤认定等事宜,各级社保经办部门要做好人员参保管理、待遇支付等工作。

2.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和项目施工许可证管理,对未提交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不按规定开展劳动用工管理的单位和项目进行严肃处理。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督促、指导、检查各相关部门开展建筑行业安全工作情况。

4.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积极参与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协同当地人社局、住建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联合开展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及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保障情况的专项联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情况通报,以加快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进度,相互协调,共同建设信息系统,确保部门间信息沟通顺畅、共享便捷。

5.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宣传,主动介入工伤事故的处理,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企业工会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强化督查。今年四季度市级五部门将开展建筑业职工参保工作情况专项督查。各地要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进度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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