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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漳教中〔2017〕8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7〕9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7〕12号),以及《漳州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初一年级招生工作的意见》(漳教中〔2017〕7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维护招生秩序,保障民办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依法维护群众公平选择权利,规范民办学校自主招生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办中小学“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体制,落实好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管理责任。要统筹教育部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工作要求,巩固提升义务教育普及水平需要,民办学校校园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师资队伍配备等方面因素,合理安排招生计划。要指导民办学校科学确定招生范围,制定招生办法。学校招生方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

招生工作结束,及时办理学生学籍,确保学生“人籍一致”。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严禁学校以借读、挂学籍等方式招收学生。

二、规范招生行为。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入学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学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生源摸底;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以虚假信息误导和欺骗学生及家长;严禁向学生收取入学“保证金”。

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引导学校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选拔生源。鼓励学校应用教育信息技术,组织学生通过网络进行入学报名,提高招生管理信息化水平。

其中,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初一年级招生要严格按照“四统一、四不要” 原则开展工作,除此不得擅自其它主张,即:(1)统一招生录取时间,不要提前组织报名、测评、录取、收定金。(2)统一招生方式,可以采取能力测评、面试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适龄儿童,不要采取考试方式进行选拔。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3)统一按下达的计划招生,不要超计划招生。(4)统一按市物价局审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要违规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助费、赞助费、择校费、充值卡等任何费用,实行“免试自主招生”办法。

按照“逐步过渡、稳妥推进”原则,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面向全市招生民办学校初一年级招生,应将其招生计划的10%,采用电脑随机派位方式进行招生,由学校提出申请,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局审核和向社会公布后实行。其中漳州实验中学、漳州立人学校、漳州正兴学校3所市直民办学校,如果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各校初一年级招生计划1300人的10%,即130人,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进行招生。

面向本县(市、区)招生的民办学校应参照以上方式招生。

三、严格招生工作过程管理。学校招生事关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规范学校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市、县(市、区)两级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民办学校招生时间,及时公布,方便群众。民办普通高中跨设区市招生,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普通高中跨设区市招生问题的通知》(闽教发〔2006〕27号)要求执行。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招生过程管理,及时总结以往违规招生情况,提前警示,必要时组织进行“回头看”。在民办学校进行招生面谈时,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派出观察员到所辖学校对其招生面谈工作等进行监督指导,规范招生工作。要加强社会正面引导,及时消除不实信息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化解家长焦虑情绪。要完善协调机制,成立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小组,制定预案,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学校招生工作平稳顺利。

漳州市教育局

2017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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