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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

宿州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需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证明能在一年内治愈的,可由本人申请,教学单位院长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附县级以上医疗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应当于每个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无正当事由,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持考试证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平时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课终考核。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无故缺课次数累计超过抽查考勤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以上两种情况将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学生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补齐后方可参加一次性补考。

第七条 凡考试的课程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0—59)计分。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课程论文、出勤等)、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10%,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60%。无期中考试的课程,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任课教师应在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在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八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补考或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早操及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残疾或其他生理疾病不能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须经本人书面申请,校医院证明,体育系及所在教学单位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其考核成绩按正常体育课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并附校医院审核意见,专业课缓考由所在教学单位审批并备案,公共课缓考由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不再安排正常补考。补考一般不予缓考,特殊原因需缓考者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论处。

(二)凡旷考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不予正常补考。

(三)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核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记为无效,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

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擅自缺考或一般情况的考试作弊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所在教学单位审查并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专业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抽查等),并按学生出勤情况和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反映,由班主任累计登记。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生产实习、社会调查、专业考查等者,按每天六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应当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外)。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班主任审批,七天以内(含七天)教学单位院长审批,十天(含十天)以内教务处长审批,十天以上分管院长审批。

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班主任、教学单位院长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教学单位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二)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及教学、生产实习等,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三章 升级、试读、留降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补考或重修。一学期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应予留降级。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试读学生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如仍有课程不及格者,则不予补考,直接按留级处理。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七条 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留降级二次。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经学校审核,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符合学校规定的其它允许转专业条件的。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在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实际入学年份计算,下同)以上或专科二级年(含二年级)以上的;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准许各教学单位转专业的人数要控制一定比例。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所在教学单位推荐,拟转入教学单位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经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

(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一次。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留降级)最长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必须休学);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回家,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六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有关证明,经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亦应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经校医院审核康复方可复学;

(二)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一律在休学期满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到所在教学单位申请,经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学生处备案;

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生在其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专科学生留降级一次后,本科学生留降级二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到留降级条件者;

(二)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不含服兵役);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申请复学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纪律处分。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教学单位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长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经过7天,视做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或处理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业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四)未向学校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或专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学校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其内容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德智体各方面,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五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必修课程(含独立设课的实践环节)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审核,允许在结业后申请两次课程补考或重修,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

因毕业论文(设计)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其重做毕业论文(设计)时间可自毕业日期起延期,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加延期时间不超过六年,专科生在校学习时间加延期时间不超过五年,延期结束前毕业论文(设计)总评成绩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否则不再换发其毕业证书。

因毕业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而没有提出申请或返校参加考试及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已完成本专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向教务处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宿州学院以往所发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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