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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的借用,我国有何相关规定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用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用工作,严肃人事调配纪律,增强人员借用工作的针对性,强化人员借用工作的操作性,调动干部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应遵循“统一管理、控制数量、保证需要、逐步消化”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用工作规范有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含卫生系统内部、教育系统内部相互之间借用人员,及退居二线干部的借用)。凡上述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应按本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章 借用条件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借用工作人员帮助工作,并根据单位性质、工作量来确定借用人员的范围、数量及借用时间。

(一)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

(二)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急难险重工作或其他重要专项工作;

(三)需要借用人员的单位既有空缺编制,又缺少工作人员;

(四)需要借用人员的单位虽然无空缺编制,但工作任务繁重,严重缺少工作人员;

(五)新成立的机构;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 原则上,借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性质,挑选身份与本单位性质相符的借用人员。党政群机关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原则上应挑选与本单位身份相符的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借用事业编干部;工勤人员除外。

第六条 原则上不得跨系统借用人员,教育系统的学校之间和卫生系统的医院(卫生院)之间不得借用人员。教师不得借用到教育系统外,从事教学之外的工作;医生、护士不得借用到卫生系统外,从事医疗卫生之外的工作。

第七条 借用前,借用单位应对借用人员思想素质、工作能力等进行全面了解,确保借用人员能够胜任借用期间承担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借用程序

第八条 需要借用人员的单位确定合适借用对象后,应事先与被借用人员及其单位进行沟通、征得同意,之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或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说明借用理由、借用时间、借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发放等(其中,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借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一律由借出单位承担)。

第九条 借出、借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编办对借用单位人员编制、岗位空缺、借用期限、借用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征得借出、借入单位双方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一条 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2年期满后,借用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如确有需要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履行借用审批手续。

第四章 借用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借用人员应当遵守借用单位的工作制度、考勤制度、保密制度等,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借用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借用单位不得安排借用人员从事与本人资质不符的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审计等工作,也不能从事有关涉密工作。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负责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年底应向借出单位反馈借用人员借用期间现实表现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对不符合工作要求或不需要继续借用的,应让其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下发之后,对借用单位及借用人员未按本规定程序履行借用审批手续的,一经举报并查实,相关借出、借入单位双方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相关借用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本年度考核,不得享受奖励工资,不得参加工资晋升,不得提拔重用,属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得评定职称,且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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