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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现代企业薪酬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共享经济,分享发展成果,规范公司薪酬评定及其预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建立公司与员工的和谐共赢、风险共担的机制,特制定监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监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并遵循效益优先,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按照公司和监理项目的规模确定人员编制,按岗位职责确定人员薪酬标准,按责任成本降低额计提绩效薪。

第三条 薪酬分配的考核周期为一年,项目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签订的合同工期。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核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组成,即: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第五条 年工资总额的核定办法为: 公司管理人员年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12+ 绩效工资 项目监理人员工资=基本工资×4+(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 补贴)×8+绩效工资 即:现场监理人员每年有四个月休工,在此期间计发或冬休2 工资,上岗期间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计发,项目核算结束,发放绩效工资,具体上岗时间按实际计算。 第三章 岗级薪标准 第六条 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公司各类人员按岗位和职称划分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部门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八类岗级标准。即:

1、董事长、总经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

2、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具有高级或中级五年以上技术职称,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资格证书并注册。

3、总监理工程师:具有高级或中级三年以上技术职称,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资格证书并注册。

4、部门经理:具有有工程或经济专业中级三年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部门业务。 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具有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且取得监理工程师培训证书)。

6、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且取得监理工程师培训证书)。

7、监理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专业技术年限三年以上,且取得监理工程师培训证书)。

8、监理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实习期满,且取得监理工程3 师培训证书)。

第四章 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支付 第七条 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应根据岗级薪标准按月由财务部根据考勤造册于次月五号前发放。 第八条 工资发放时应从基本工资中扣除“三金”、“一险”的个人部分、岗位工资中保留10%-30%作为风险效益工资。即:公司领导30%、总监(部门负责人或承包人)20%,其他人员10%。 第九条 现场人员风险效益工资应根据《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依据公司技术部考核结果按季兑现。

第十条 公司人员风险效益工资与年终考核挂勾,根据经营产值指标完成按比例兑现。

第十一条 大专实习期工资为每月800元,本科900元,实习期结束按岗级薪标准核发工资。 各类人员岗级薪标准 项目 序 号 人员 基本 工资 岗位 工资 津贴补贴 月 工资 年 工资 备注 通讯费 交通费 工地补贴 1 董事长 1600 1600 3200 38400 总经理 1500 1500 3000 38400 2 副总经理 1000 1200 2200 28800 总工程师 1000 1200 2400 28800 3 总 监理工程师 1000 800 100 300(市区) 2200 276004 部门经理 900 900 1800 21600 4 总监代表 700 600 300(市区) 1600 17200 5 专业 监理工程师 700 500 100 水暖电 300(市区) 1500 (1600) 16400 公司业务 800 600 1400 16800 中级以上职称 6 监理员 500 300 300(市区) 1100 12000 公司业务、 后勤 500 300 800 12000 助工 7 监理员 400 200 300(市区) 900 9200

第五章 津贴、补贴发放

第十二条 此处的津贴、补贴是指交通费、工地午餐补贴等,标准详见岗级薪标准。

第十三条 津贴的发放应根据各级考勤结果,按有关财务规定造册后,经各项目总监(或承包人)签字确认,与工资同时发放。

第十四条 通讯费、交通费仅考虑岗级薪标准前3档及水电暖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两个以上专业监理项目的人员,其余各档在工地补贴中一并考虑。 第十五条 工地补贴在岗级薪标准中仅参照市区进行计算,范围指距总部70公里以内。市区以外补贴标准如下;70~150公里为12元/天,150~250公里为15元/天,250~450公里为18元/天,450~600公里以上为20元/天。发放办法为:市区另行造册,区外 5 按出差补贴报销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津贴的发放时间为监理现场实际工作时间,监理工作准备阶段、竣工资料整理、休假、冬休、学习等均不发放。

第十七条 通讯费的发放范围及数量:董事长、总经理300元,副总经营部经理200元、总监理工程师100元,每月按缴费凭证或其它形式报销。 第六章 绩效工资考核及发放

第十八条 项目承包人完成履约责任承包合同后,由技术部依据《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监理实务、监理服务承包考核办法》进行技术考核,财务部根据成本核算结果对及技术考核结果,兑现项目承包人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 公司管理人员根据年终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按利润分配比例兑现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考核体系中所有指标均要求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低于标准,不发放或按降低比例兑现绩效薪;如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将停止支付所有人员的绩效薪。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算及考核应在工程竣工后2个月内完成,监理工程项目应收款回收达85%以上时,方能计发该比例范围绩效薪;合同内监理费回收应在工程竣工后2个月内完成,超过期限未完成部分不再计发绩效薪。

第二十二条 绩效薪以年终结算方式,依据考核结果进行最终分配,由财务部造册发放。

第七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项目监理部实行《监理履约承包责任制》,项目成本(工资、费用等)总额包干。依据技术部、经营部、财务部对各项目监理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岗绩薪标准,核定计算项目部工资,费用成本总额。

第二十四条 总监理理工程师,水、电、暖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定额见下表: 工民建工程监理项目 序 号 岗 位 工资标准(万元) 1000以下 1000-2000 2000-5000 5000以上 备注

1 总监理工程师 80% 90% 100% 110%

2 专业监理工程师 80% 90% 100% 110%

注:

1、市区以下的监理项目可在此标准上增加100元。

2、负责6000万元以上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200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领导担任项目总监的,工程投资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每项工程增加100元补贴,但最多不能超过两个项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固定员工脱产学习、培训、探亲、事假、病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第二十七条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未担任总监岗位,高级技术职称且取得监理工程师培训者,可享受总监代表岗位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公司员工,取得注册人员资格,凡在本公司注册的在职人员,公司每年给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八章 冬休工资发放

第二十九条 冬休时间界限为每年12月份至次年3月份时间,计算期为4个月。

第三十条 发放范围、条件、标准:

1、注册监理人员,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月1000元。

2、公司固定员工,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级以上职称,监理工程师,每月500元。

3、公司固定员工,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初级职称或公司招聘来的有大学、大专学历人员,每月300元。

4、公司临时聘用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待岗人员不发放冬休工资,待岗最多不超过五个月,超过者可另行自主择业

监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现代企业薪酬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共享经济,分享发展成果,规范公司薪酬评定及其预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建立公司与员工的和谐共赢、风险共担的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薪酬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基本、重效率;

(二)建立增长机制;

(三)员工工资水平与公司效益相对应;

(四)实行分类分级差别化管理;

(五)符合法律及省市县有关规定。

第三条 凡所属公司员工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经营企业员工参照本制度执行。具体样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公司薪酬体系建立及核定由总经理组织公司副总经理及综合部、监审部、法务部、财务部负责人共同审核确定。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 薪酬水平

第五条 公司人均薪酬水平与全县其他国有独资公司的薪酬水平大体相当。

第六条 公司薪酬总体水平要控制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同类同级同岗人员的1.8倍以内。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福利三个部分组成。

第八条 公司分为年薪制工资和月薪制工资两大类核算体系。由县人民政府任免或提名任免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工资制,由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核定工资标准发放。其他公司员工实行月薪制工资,按本制度核定发放。

第四章 基本薪酬

第九条 公司岗位按管理岗、技术岗、工勤岗三大类设置。其中:

管理岗为:综合部、企划部、融资部、法务部、资产部、监审部;

技术岗为:工程部、财务部;

工勤岗为:驾驶员、清洁员、食堂等后勤人员。

第十条 基本薪酬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学历(职称)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福利与津贴工资及其他工资。

第十一条 基础工资。根据全县薪酬水平和物价指数,基础工资按每月1500元执行。

第十二条 岗位工资。坚持以岗定薪、岗随薪变原则。根据岗位性质、贡献大小、综合技能、辛苦程度和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再按公司管理、技术岗位设初、中、高三级岗位实行分级管理,以初级岗为零,其他每上一岗位每月补助200元。

第十三条 职务工资。实行职务等级制。具体分为子(分)公司经理、副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部分负责人至副总经理、总经理递升,每提升一级,由基础工资上增加0.5的系数。

公司职务工资递升系数表

职务

部门负责人

副总经理

总经理

系数

0.5

1

1.5

第十四条 工龄工资。员工自被公司聘用起,按虚年的次年的元月份起按月计发工龄工资。前五年每年增加月工龄工资20元,五年至十年每年增加月工龄工资30元,十年至十五年每年增加月工龄工资50元,十五年后每年增加月工龄工资30元。按照梯级累加原则增加工龄工资。

第十五条 学历工资。管理类工作人员参照学历工资。以本科为起算点,本科以下不予参评。以100为初始工资,每晋升一级,系数提高1,自取得学位后次月开始起算。

第十六条 职称工资。技术岗、工勤岗人员参照职称工资。分为低、中、高三类,初级为100元/月,每提高一级,级别工资提高200元/月,从取得相关职称后次月起算。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公司设置的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其他福利两部分。法定福利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其他福利按照公司工会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所有公司员工全部按照《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试用期薪酬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任免的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管人员的试用期薪酬由县人民政府核定核发。公司聘任的其他晋升职位的管理人员薪酬,实行1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待遇享受新拟任的岗位待遇,但试用期考核合格后予以补发,不合格的只发升职后薪酬的50%。

第二十条 公司新员工设置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一律执行2000元/月,含“五险一金”。员工在考察期间和延长考察期间的薪酬标准不变。经考核合格的,从考察期满的次月起,按本薪酬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薪酬

第二十一条 绩效薪酬是指按公司《个人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实施考核后,依据员工个人月度绩效分数所对应的绩效工资系数乘以标准月薪制人员的绩效工资总数所得的薪酬数。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任用的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由县人民政府考核,公司聘任的其他公司人员按本制度发放绩效薪酬。

第二十三条 绩效薪酬为浮动工资,浮动额度为基础工资的30%。

第二十四条 新聘用的公司员工(不含晋升员工)试用期不参与绩效薪酬考核。

第二十五条 绩效薪酬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等管理层对员工进行按月考核确定,并按下列分数与系数对应兑现绩效薪酬。

公司员工绩效工资表

绩效与分数

≥105

<105≥100

<100≥95

<95≥90

<90≥85

<85≥80

<80≥75

<75≥70

<70≥60

<60

绩效系数

1.2

1.1

1.05

1

0.95

0.9

0.8

0.65

0.5

0

第七章 奖 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置年度综合奖、突出贡献奖和其他奖。

第二十七条 年终综合奖依据员工的工作业绩、承担的工作量、平时的工作态度、公司效益等因素,并参照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年终考核合并考虑和分配年终奖金,原则上人均年终奖金额度不低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均年终综合奖奖金。

第二十八条 突出贡献奖是在国家、省、市、县获得表彰奖励的员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发放。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将年终综合奖评定根据各部门的年度绩效情况,作第一次分配,把总额分配至各部门;各部门根据员工个人年度绩效情况,作第二次分配,把本部门奖金分配给员工。

第三十条 年终综合奖具体分配方案由部门按公司《个人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制订,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薪酬调整

第三十一条 薪酬调整要依据公司的总体效益和经营发展、社会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和员工个人绩效等情况,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调整员工薪资:

一、调整基础工资。根据国家政策统一要求或明显低于同行业工资水平需要调整的,视公司经营状况予以适当增加。

二、正常职务晋升薪酬调整。根据人随岗走、薪随岗变的原则,原则上调整后的次月享受职务晋升后的薪酬。

三、因考核变动的薪酬调整,坚持岗变薪变原则,变化的次月按新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九章 薪酬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薪酬预算由财务部负责编制本公司的薪酬预算,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薪酬预算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社保费的预算计划。

第三十四条 薪酬预算的主要依据有年度经营的业绩指标(KPI)、公司组织架构的设置和职位编制,员工素质与工资水平、社保缴费基数等。

第三十五条 薪酬预算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项编制汇总。

第三十六条 薪酬预算控制应与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公司绩效和个人绩效考核管理紧密结合。

第九章 薪酬支付

第三十七条 薪酬支付方式一律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在银行办理员工个人工资帐户、卡,在支付日将实发薪资转入员工个人工资帐户、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排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在公休日(周休息日以下同)加班,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补休的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考勤和假期管理制度》规定审批程序发给加班费。

第三十九条 考勤扣款、个人所得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由财务处在次月发放工资前统一负责统扣统缴。

第四十条 离职员工薪酬支付

(一)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或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或员工因公司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而解除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离职的,离职员工在离职前按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办理了离职手续的,离职前的未发薪酬按以下规定计提、支付。离职月工作日的基础工资(包括基础提成工资)按日计算,绩效工资仍按正常月度工作绩效考核分计算,离职日后的缺勤按事假处理。基础工资在离职日一次付清。年度绩效薪酬在年终后离职的,按公司当年计奖办法计发;年中离职的不计发。

(二)劳动合同期内,员工因自己的原因要求离职,提前三十天向公司递交了书面通知,或经公司同意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不满三十日可以离职的,离职员工按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办理了离职手续的,离职前的未发薪酬按以下规定计提支付。离职月工作日的基础工资按日计算,离职日后的缺勤按事假处理。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在公司员工薪酬支付日付清。

以上如在约定的未发薪酬支付日之前发现离职员工有直接损害公司经济利益行为或在职期间遗留的业务问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离职员工应当赔偿的,只支付在扣除赔偿金后的余额。

(三)劳动合同期内,公司要求无过失员工离职,公司提前三十天或支付一个月基础工资后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员工应按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办理离职手续,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未发薪酬。

(四)员工离职不按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办理离职手续的,不予发放离职月的应发未发薪酬,待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发放。

(五)因员工过失,公司按违纪辞退处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从应发未发薪酬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必须追加赔偿。

第四十一条 试用期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支付工资。

第四十二条 员工因转正定级、职位异动产生薪资异动、工作单位异动产生薪资及其支付人异动、薪级异动产生薪资异动,必须凭公司统一制作的《员工转正审批表》和《员工异动审批表》。

第四十三条 公司薪酬发放由财务部按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数额,将工资汇入员工个人的工资帐户。

第四十四条 员工工资发放与核算资料管理规范

一、工资核算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有关报表格式。

二、工资核算的依据资料必须分月整理成册,由财务部建档保存。

三、每月员工工资应发、应扣与实发数据,应采用工资条的形式告知员工本人。

四、工资核发出现差错,员工和有关责任人应及时纠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计薪周期为每月的一日至月终日,薪酬支付日为次月的十五日。如薪酬支付日遇公休日或节假日,则提前至放假的前一天。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配套公司个人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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