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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稳岗补贴政策已经出台,具体细则如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稳岗补贴政策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数据确定)的4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其参保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

(二)上年度企业减少人员情况表;

(三)首次提交申请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承诺书;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五、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审核后将拟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复。市财政局负责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市级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

稳岗补贴同一年度内申请一次。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5年9月6日-16日提出申请,以后年度的具体申请时间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布。

六、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享受稳岗补贴的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进行重点跟踪,及时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享受补贴企业的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以确保政策的规范执行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使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适时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七、享受补贴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依法依规核算、管理和使用补贴资金,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督,明确责任,专账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对于违反本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回下拨的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至2020年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展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69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拓展失业保险功能支持企业开展培训提升职工素质的意见》(京人社能发〔2013〕104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4〕156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京人社能发〔2015〕106号)同时废止。

九、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8月26日

延伸阅读

北京失业职工怎么办申领失业保险金?

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机构

个人户籍或常住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工作日)

办理材料

《居民身份证》、《就失业登记证》和失业人员自选的代发银行开具的存折(卡)及复印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中止)存档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办理材料到户籍或常住所在地的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在社保所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同时由社保所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于失业人员死亡后60日内持死亡证明、死者生前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领取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到社保所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持能够证明供养直系亲属的相关材料申领一次性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每月向社保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未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存档机构与个人终止(中止)存档关系之日起15日内,须持下列材料到职工、存档人员户籍或常住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证明(辞职须有辞职证明材料)或终止(中止)存档关系证明;(三)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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