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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如下为大家整理的徐州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希望能帮助到你。

徐州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1、网上查询

点击登录徐州住房公积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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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话查询

拨打徐州公积金查询电话:12329,电话语音服务系统24小服务,人工服务时间是:周一至周五:9:00—12:00 14:00—17:00(节假日除外)

3、联名卡查询

公积金联名卡在哪个银行办的就在哪个银行查询,可以选择网上查询,ATM查询和银行网点柜台查询

4、公积金网点查询

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就近的公积金网点查询,服务网点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市区住房公积金营业部

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85号

联系电话:0516—85707639

翟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徐州市奎园西门南6号(农行塔东分理处二楼)

联系电话: 0516—83863529

睢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睢宁县城文学北路10号(建行四楼)

联系电话: 0516—88347980

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邳州市青年东路建委大院东一楼

联系电话: 0516—80160756

贾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贾汪区前委西路68号(建行二楼)

联系电话:0516— 87717642

新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新沂市南京路59号

联系电话: 0516—88995956

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丰县县城人民中路1号

联系电话: 0516—89248700

铜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徐州市解放南路191号(建行一楼)

联系电话:0516—82320019

沛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沛县县城正阳路1号(建行一楼)

联系电话: 0516—86385900

拓展阅读

徐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从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相关要求,我市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7月1日起开始调整。

调整时间

7月1日至9月30日。

调整范围

全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应参加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调整工作(处于欠缴状态的单位在补齐欠缴金额后再作调整)。

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14843元执行,下限参照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2015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2015年实际领取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17年1月至6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015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17年1月至6月新调入的职工,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其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见角分进元”。

(三)缴存比例。2017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2%,其它性质单位各为8%-1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与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保持一致。外商投资企业的缴存比例可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四)1998年11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除按以上政策执行外,单位另为职工逐月缴存的住房补贴比例为13%,纳入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对于此次调整,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求,要规范公积金缴存行为,进一步规范公积金缴存行为,严格执行缴存比例上限和缴存基数上限规定。

各缴存单位要按照基数核定标准和单位性质对应的缴存比例为本单位职工申办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并按照核定后新的缴存标准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财政拨款单位人员工资增长部分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无变化的单位仍需按规定报送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审核表和相关缴存信息资料。

各缴存单位要按照公积金中心要求,全面真实的报送单位公积金缴存信息和职工缴存信息资料。各缴存单位应将核定后的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各单位负责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发放给职工本人,职工本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对账单不相符的,在此次调整时一并更正补齐。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产权发生变化的,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各单位在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同时,要做好本单位公积金“封存”状态账户的清理及“重户”的并户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及时转入公积金中心“公积金封存专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相关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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